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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8-07-10 15:47   审核人: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2007]10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20%;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50%;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30%;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诚实守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该生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5.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赌博、通宵上网等不良嗜好,无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通讯工具或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无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系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各系分配名额。

第九条  经学校初审不合格的学生,指标收回,由学校资助中心重新分配。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书记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学工干事、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班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不低于本班学生总数的10%)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困难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开学前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班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财政局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拟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班内公示两日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卡贫困、城镇低保,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查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待重庆市财政局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资助资金后,由学校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每年10个月逐月发放到受资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与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受纪律处分者,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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